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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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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有效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标投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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