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标投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