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应当明晰权属后再予以处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