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