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事故发生单位以及有关协助事故调查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编造、篡改、毁弃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