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