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协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事故预防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开展捐赠、救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