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和监督管理权限,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统筹协调。对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