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等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要求向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下列安全生产数据:(一)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二)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数据;(三)重要部位和重点工艺装置感知数据;(四)安全生产视频监控和预警数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