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企业集团总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考核和奖惩,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鼓励企业集团、连锁经营企业在遴选供应商和合作方时,综合考核供应商和合作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及风险管控情况,带动上下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