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使用危险物品的,应当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严格危险物品使用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