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做好记录和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四)其他应当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