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做好记录和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

(四)其他应当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