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激励措施,支持从业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