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二)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险作业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技术措施;(三)发现生产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