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