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危险作业管理、检维修作业、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对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风险程度高的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生产经营场所,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包括前款规定内容的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