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