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