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带班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险情或者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