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