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周边省份区域安全生产协同机制,统筹协调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开展跨区域安全生产执法协作。推进京津冀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重大安全风险联合管控,加强应急预案衔接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推动京津冀安全生产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