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