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野生鸟类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设置野生鸟类观测点、观测路线,规范观鸟活动,引导公民文明观赏、拍摄野生鸟类。观赏、拍摄野生鸟类禁止下列行为:(一)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外,在野生鸟类栖息地、野生鸟类集中分布区、候鸟迁徙通道使用无人飞行器等观赏、拍摄;(二)惊吓、驱赶等干扰正常栖息的行为;(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野生鸟类生活习性和有致伤风险的诱拍;(四)其他危害野生鸟类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