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设置野生鸟类观测点、观测路线,规范观鸟活动,引导公民文明观赏、拍摄野生鸟类。

观赏、拍摄野生鸟类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外,在野生鸟类栖息地、野生鸟类集中分布区、候鸟迁徙通道使用无人飞行器等观赏、拍摄;

(二)惊吓、驱赶等干扰正常栖息的行为;

(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野生鸟类生活习性和有致伤风险的诱拍;

(四)其他危害野生鸟类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