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野生鸟类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