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调解员回避和惩戒等管理制度,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