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负责多元化解纠纷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有关责任制考核和工作考评,对化解纠纷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