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各类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实行调解员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自行回避。但是经当事人一致同意由其调解的除外:(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当事人要求回避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更换调解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