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公平公正;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以人为本,高效便民;

(四)源头预防,多方联动,标本兼治;

(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