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多元化解纠纷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制度,及时化解各类纠纷;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应当联动配合,共同预防和化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