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通过适当的方式做好行政相对人和相关群众的思想引导、内容解释工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