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识别、分析、预防,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决策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实施的决定,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稳定风险、化解重大群体性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