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下水公益性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节约用水和保护地下水的意识。鼓励支持学校、幼儿园、村(居)民委员会、地下水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