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下水公益性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节约用水和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鼓励支持学校、幼儿园、村(居)民委员会、地下水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