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对破坏、浪费、污染和违法开发地下水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