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规划,整合现有地下水监测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地下水监测站网,加强地下水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监测工作现代化、信息化。各级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实现监测数据及时有效采集、传输、处理、储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