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和监测标志。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