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和监测标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