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减量增效绿色防控技术,指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应当采取工程、生物技术等措施,实施生态补偿,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量,优先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积极发展绿色有机农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