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布局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燃气设施。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