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