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燃气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