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燃气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