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