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和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