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迁移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提前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由燃气经营者组织实施或者根据双方约定,按照国家有关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作业。涉及特种设备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