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生产、销售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