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八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接受管理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