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所需的审计经费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