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所需的审计经费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