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事项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债权、债务、损益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四)政府、部门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接受捐赠、赞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有价证券收益、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七)土地补偿费、土地作价入股金的收支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八)农村集体投资项目的账目和损益情况;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收支情况;

(十一)借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二)村提留、镇统筹费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资代劳资金的占有、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代管的集体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