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农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