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其设立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承担具体审计事项。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